原标题:不许可刑拘人大代表应当有个“公告”
法制网9月19日报道,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对一份报告进行了表决,因赞成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常委会决定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面对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决定,有关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相关规定,将不能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说,事实上影响了司法。
诚然,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人大代表能正常地行使其职责,且尽可能地确保其不会受到非法伤害。但是,依据有关新闻报道,身为宣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叶际宣,在承建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硫酸项目过程中,与同为浙商的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经济合同纠纷。2012年2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以叶际宣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刑事立案。当然,也可能,叶际宣代表并未违法犯罪,其是无辜的,甚至不排除是某些人跟其在“斗法”。
但无论如何,既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觉得叶际宣代表不该被“刑事拘留”,那么想必应该有其理由。所以,笔者认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理当对有关司法部门和中国社会给出一个翔实的解释,即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刑拘人大代表应当有个“公告”。这个“公告”可以包括: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之前了解有关案情了吗?如果了解了,那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呢?不赞成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者,其理由是什么?等等。
否则,不但无法打消各方面的疑问,反而会降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公信力。何况,如果叶际宣代表真是违法犯罪了,那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决定,本质上就是助纣为虐,而让中国的法治蒙羞。
[稿源:红网]
[作者:罗竖一]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