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点把握四个关键环节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春莲

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要始终坚持“五个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努力将立法精神忠实地体现在执法办案中。
(一)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强化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从重打击犯罪向谦抑性司法转变,克服“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习惯做法。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化,体现出立法者希望减少羁押的愿望。我们应深刻理解这一重要变化,全面兼顾逮捕制度的诉讼保障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
(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强化对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的审查。首先,要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证据审查结合起来,就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甄别、判断;其次,对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属非法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再次,要更加重视证人证言的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复核;最后,要注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特别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切实转变侦查模式,提高案件突破能力与执法规范化水平。一要强化初查工作,通过外围调查获取犯罪证据。二要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运用,侦查工作要从主要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实现“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转变。三要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为侦查办案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四)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理性监督,切实提升监督质量与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