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公共海域溺毙 谁之责?

2012年09月21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原标题:女童公共海域溺毙 谁之责?

  家长状告4单位 二审昨日开庭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一名10岁女童,跟着父母到公共海域游泳,父母停车时女童先下海,结果不幸溺亡。女童的父母竟把该海域旁边的度假村、度假村投资方深圳国税局、海域的管理方深圳海洋局和辖区管理方大鹏街道办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究竟谁要为女童的死亡负责?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认定父母应负责

  据一审法院查实,2010年8月10日,原告罗某和黄某夫妇两人共同携带其女儿小罗和两名亲戚的小孩(年龄均为10岁)到某度假村游泳,到达度假村后,两夫妇让三小孩先下车去海边,自己负责停车,于是三小孩自行到海边游泳。当两夫妇停好车后,来到海边,却已经发现女儿小罗失踪,经过几分钟的搜寻后,小罗被人从海水里救起,经施救无效死亡。

  另查,事发海域非公共浴场,既无封闭措施也无人看管,但经常有来往游客在此游泳。因为与某度假村相邻,所以度假村在海滩边的门柱两端,标有警示标语。

  由于该度假村是深圳市国税局下属单位投资成立的。于是,罗氏夫妇就将该度假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海洋局、大鹏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67万元。

  一审龙岗法院认为,罗氏夫妇让女儿在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去海边游玩,是对女儿的人身安全疏于监管和保护,导致其溺水身亡的事故发生,所以罗氏夫妇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另外,因为该海域经常有人在内游泳,位于其附近的某度假村也因此受益,故应认为该度假村未充分尽到安全提醒和监管义务,应负有次要责任。

  对原告认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海洋局、大鹏街道办事处侵权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最后,一审认为度假村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损失8万余元。

  罗氏夫妇、度假村均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罗氏夫妇及度假村都不服,提起了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罗氏夫妇认为,度假村与海泳区的建造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应当承担50%的同等责任或50%以上的主要责任。

  而度假村则认为,度假村要对附近海域发生的溺亡事故负责,是荒谬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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