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财政厅:不能公开他的工资条
申请公开“表哥”工资条,大学生收到回复了陕西财政厅:不能公开他的工资条律师:有法可依,对特定个人工资收入应当主动公开


﹃表哥﹄杨达才?
焦点
财政厅回复:不属信息公开范围
@人民日报:【陕西财政厅:杨达才工资不属于其公开范围】人民日报记者李志伟消息,三峡大学行政管理大二学生刘艳峰9月1日向陕西财政厅和安监局邮寄了申请书,要求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20日下午,他收到省财政厅特快专递回复称: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立场
当事大学生:意料之中
理由牵强,会继续跟进
对于陕西省财政厅的回复,刘艳峰显得很平静,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但认为陕西省财政厅所给出的理由有些牵强。刘艳峰认为,官员工资收入取之于民,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刘艳峰表示,将咨询律师,并参考网友的意见后,再作进一步跟进。
法学专家:应当公开
刘艳峰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政府应该公开杨达才的工资,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吕艳滨说,一个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就看它是否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例外或者说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对于不公开的范围,一般的理解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还有一些过程信息也是可以作为不公开信息来处理的。
“公务员的工资拿的是纳税人的钱,简单地归为个人隐私是不妥当的。”吕艳滨认为陕西省财政厅的答复是有问题的,“具体到杨达才的工资是否要公开,作为公职人员没必要把他的工资作为秘密来保护,陕西省财政厅的答复是很牵强的,它在偷换一些概念。”
吕艳滨表示,如果陕西省财政厅坚持不公开杨达才的工资收入,刘艳峰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公开特定个人工资收入,
有法可依
那么,杨达才的工资究竟是否应当公开?20日下午,华声在线记者致电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他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虽然更多的侧重于宏观信息方面,但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1款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法律条款虽然仅是做宏观指导,但是涉案当事人现在的情形既然已涉嫌存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情形,因此也严重涉嫌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所以财政部门对特定个人工资收入进行公布,并非完全于法无据。
此外更重要的是,李健律师强调:《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基于这个根本大法,财政部门对公民的正常合理的建议监督权的行使,也应当予以重视和支持。
最后李健律师还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