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天内两名农妇被人砸死 经鉴定凶手无精神病获死刑
红网华容站9月21日讯(分站记者 黄虎 通讯员 严钦平)“2010年3月,华容县东山镇偏远山村明镜村3天发生2起命案,在当地引起震动,村民一度陷入恐慌。日前,湖南省髙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凶手李宏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天制造两起血案
2010年3月27日、29日,华容县东山镇明镜村发生一起当地建国以来最大的刑事案,两名50多岁的农妇被人用石头砸死。随着华容县公安机关的快速侦查破案,2010年3月30日晩,凶手李宏盛很快落网。
凶手李宏盛是其中一个受害者熊某的亲侄子。3月27日,李宏盛在山路上闲逛时遇到婶娘熊某。因平时对熊某有怨恨,李宏盛喝令熊某给自己下跪,熊某没有理睬他。李宏盛捡起路边的一块石头,朝熊某头部猛砸,致其死亡。
事后,李宏盛捜走熊某身上3000余元现金,并将尸体藏到山林隐蔽处。次日,熊某的尸体被发现。民警开始在村子里调査,李宏盛连忙逃到了附近的山林里躲藏。
熊某失踪后,家人和亲戚朋友开始在本村寻找,次日凌晨在离熊家不远的一山林中发现熊某尸体。李宏盛知道事情败露,从偏僻的山路逃到本村邻组智障人员车某某家里躲藏。
3月30日早晨,车某某的婶娘黎某某办事经过他家门口时,听见有人说话,好奇地推开门。这时,黎某某发现杀人凶手李宏盛躲在里面,便拔腿就往外跑。刚一转身,李宏盛就冲了出来,将黎某某用砖头砸死。
杀害黎某某后,李宏盛从车某某家里顺手拿了一把菜刀,逃进了附近的密林中。由于下了一整天的大雨,无处藏身的李宏盛又饿又冷,在饥寒交迫的情况下,趁天黑人静时返回自家换衣服,正准备驾驶摩托车逃跑时,被守候在那里的公安民警抓获。
凶手是否患精神病成庭审关键
案件侦破后,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却一波三折。
2010年4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宏盛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李宏盛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的结果让明镜村村民难以接受,80多名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判处李宏盛死刑。被害人亲属更是不服。2010年9月17日,民警押着李宏盛到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而此次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李宏盛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死,法庭应当采信哪一份?对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多次挑灯夜战,对两份鉴定结果仔细比对分析,并前往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和案发地详细调査相关情况。
最终,法庭审理认为,李宏盛实施杀人犯罪时行为意识清晰,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强。2011年4月1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李宏盛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査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驳回上诉终审获死刑
经査,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相关精神病鉴定结论存在审査不全面、论证不严密、推理互相矛盾等问题最终不予采信。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宏盛因对熊某心怀不满而将其杀害,因担心黎某某告发而灭口,其杀人目的明确、动机符合常理。其作案过程中认识被害人,明白犯罪后果,知道藏尸、盗窃钱财和清理现场,分配钱财和选择逃匿地点,且归案后故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这些行为足以证明李宏盛在杀害二被害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省髙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宏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稿源:红网]
[作者:黄虎 严钦平]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