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按摩店容留他人卖淫 一次收取费用30元获缓刑
红网株洲9月21日讯(分站记者 青琪 通讯员 罗达 胡朝阳)9月19日,株洲石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小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6月5日,小萍在株洲市石峰区开了一家无名按摩店,容留卖淫女小花、小淑在店内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每卖淫一次收取费用30元。6月25日22时许,嫖客易某到该店与小花进行卖淫嫖娼。23时许,嫖客张某到店内与小淑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萍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小萍尚处于哺乳期(她于2月3日产下一女儿),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青琪]
[编辑:王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