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五名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因渎职和玩忽职守被判决
法制网深圳9月21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吕静 成少勇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今天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原执法人员宋富营等五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本报曾做过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富营、杨炜贤、李国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曾强、蒋仲轩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富营、杨炜贤、李国、曾强、蒋仲轩此前均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打击制假售假、监管食品安全等工作。其中宋富营为市场监管三科科长,曾强为稽查科负责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料厂(下称海发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于2009年过期,之后一直持续无证无照生产酱油、醋、料酒等酱料食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查科于2011年3月对海发厂作出行政处罚。海发厂被稽查科处罚后,依然大规模进行无证照假冒食品生产,引起群众投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将投诉交给市场监管三科处理。被告人宋富营安排被告人李国带队查处海发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李国带领被告人杨炜贤等人到海发厂检查,发现了海发厂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经过期、生产假冒陈醋、存放有已经装箱的假冒陈醋、其他酱料及未使用的包装纸箱及玻璃瓶等违法事实。被告人李国安排被告人杨炜贤等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扣押了假冒陈醋,并口头责令海发厂负责人陈瑞兴停止生产,但未认真核实海发厂的实际产量和违法所得,亦未依规对海发厂强制停止生产和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未对海发厂违法生产其他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次日,被告人杨炜贤在科室工作例会上汇报了海发厂的相关情况,但被告人宋富营并未对海发厂生产工具、设备的情况进行了解,亦未提出查扣上述工具、设备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杨炜贤填报的手续全部予以照准。
8月5日,被告人杨炜贤制作了海发厂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等文件,完全依照海发厂负责人陈瑞兴的陈述认定海发厂于2011年6月8日被查处时,没有销售任何产品,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仅提出责令停产、没收假冒陈醋340箱及罚款人民币8160元的处罚意见,该意见经李国的请示在宋富营主持的科室讨论会上通过。8月16日,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根据市场监管三科的意见向海发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此后,海发厂继续无证照生产不合格食品。
2011年9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海发厂无照经营,被告人李国安排被告人杨炜贤前去复查。被告人杨炜贤去复查前打电话告知陈瑞兴会随时检查,并随即于9月20日、21日带队复查两次,发现海发厂均未生产,并向被告人李国汇报,被告人李国听信了杨炜贤的汇报。此后,海发厂继续无证照生产不合格食品。
此外,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曾强、蒋仲轩在对海发厂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对海发厂强制停止生产和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未对海发厂违法生产其他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2011年3月初,被告人蒋仲轩未严格履行对海发厂的回访、检查职责,并在随后接受当事人宴请。
2011年1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突击检查,当场扣押酱油45桶、假冒陈醋279桶、假冒白醋100桶、各种假冒商标59.48万个、各品牌包装箱9420个,并对经营者陈瑞兴等7人立案侦查。经鉴定,海发厂生产的生抽、老抽、白醋、料酒均系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社会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富营、杨炜贤、李国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告人曾强、蒋仲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杨炜贤、李国、蒋仲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宝安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