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恋爱禁止令”,法律为被害人保驾护航
杨涛
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9月24日《扬子晚报》)。
长沙市岳麓区居民唐某,长期遭受丈夫周某的家庭暴力。在唐某起诉离婚期间,周某多次对唐某父母进行威胁,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周某威胁、殴打妻子唐某及其家人。如今,苏州金阊法院对丁敏远发出的“恋爱禁止令”,与长沙岳麓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不过,前者是在刑事案件中,后者是在民事案件中。
“恋爱禁止令”说起来新奇又不奇怪。说新奇的是,以前我们很少听说过“恋爱禁止令”,也极少见过有法院发出这样的命令;说不奇怪的是,其实“恋爱禁止令”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向丁敏远发出的“恋爱禁止令”,正是依据了上述法律规定。
颁布诸如“恋爱禁止令”之类的“禁止令”,是法律打出对被害人更周全保护的“组合拳”,也是对缓刑制度偏差的修正,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以往,罪犯被判了缓刑,基本上就没有人管了,成了“回家过年”,他们流落在社会,有的甚至是继续纠缠、威胁、伤害被害人。而缓刑在什么时候才能收监,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受害人对于那些判处缓刑的罪犯心惊胆战,避之唯恐不及。如今,法律对于缓刑的罪犯打出了“组合拳”,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进行社区矫正,禁止到特定场所、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特别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否则就一律收监执行。这对罪犯威慑力极大,缓刑不再是对罪犯“放虎归山”,对于被害人而言,更是一个福音,他们不用担心罪犯判处缓刑后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了。
“恋爱禁止令”的出现对于罪犯来讲,其实也是一个好消息。目前,我们的羁押刑仍然偏高,大多数罪犯判刑后都被投入监狱服刑,这里面其实有许多罪犯本可以判处缓刑执行,但是,由于被害人顾虑到罪犯可以威胁到他们人身安全,因此不愿意与罪犯和解,法官也不好判处罪犯缓刑。而“恋爱禁止令”等禁令的出现,解除了被害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愿意与罪犯和解,法官也可以更多适用缓刑,避免罪犯关押在监狱交叉感染或者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像丁敏远伤害刘慧慧案一样,刘的父亲担心丁会继续伤害刘,开始并不愿意和解,法官颁布了“恋爱禁止令”,且丁的悔罪态度好,使刘的父亲愿意和解,最终丁能判处缓刑,避免一位在校大学生因此自暴自弃。
所以,我们乐见更多的诸如“恋爱禁止令”等禁止令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让我们的法律和执法机关能更周全地保障公民权益,让法网更加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