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见习记者 解冰 通讯员 刘学锋 李鸿伟)从10月1日细则实施起,我市存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同样分为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如果个人转让房地产,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将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 (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 -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此外,对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市民,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如果市民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或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或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将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 = 计税价格×征收率(非住宅类房产1.5%,拍卖房3%)
(原标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