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厦公司贪腐窝案检方提出抗诉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讯(记者宋芳科)涉案金额近亿元,涉4宗罪,被称为“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的万厦房产公司原老总王永春等4人贪腐窝案,继兰州中院一审宣判后又有最新进展。随着王永春等人的上诉,兰州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对王永春隐匿8500万余元投资及其收益构成贪污犯罪的指控,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8月24日,备受关注“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一审宣判,兰州中院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中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永春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4项罪名全部成立,但对指控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可。法庭对王永春4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李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闫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乔某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但被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对在案赃款31万元及扣押到案的用于行贿狱警的房屋一套做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永春等4人提出上诉。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王永春隐匿8500万余元投资及其收益构成贪污犯罪的指控,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检察院认为,王永春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运用瞒报全资子公司,违规聘请审计单位界定企业性质,不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公司材料等手段,将实为国有企业的鑫亿公司并入改制后的个人股份制企业,侵吞巨额国有财产的行为,当以贪污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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