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慧 实习生罗月) 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了。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10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截至今年5月,我省在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有80.7万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16.4万人;农村居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4.1万人 ;农村居民五保分散供养人数8.5万人。
10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月·人,达到最低340元/月·人、最高410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年·人),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年·人)。
同时,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向全省城乡低保家庭每月每户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原标题:城市低保最高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