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聂炜昌
72岁的马大伯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因为,儿子儿媳离婚时,竟然背着马大伯把原本属于他的房子私分了。
马大伯是巴南人,22年前,他自己亲手一砖一瓦修建起了一栋小楼房,面积200多平方米,并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2000年,马大伯的儿子马福生和彭兰英结为夫妻,这段婚姻维持到去年11月就走到尽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
婚后儿子儿媳一直和马大伯住在一起,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巴南区界石镇某街28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彭兰英分得其中一间房屋的产权,但只能住不能卖;其余的房屋产权则归马福生所有。
两个月后,马大伯知道了儿子儿媳的离婚协议内容,大吃一惊,“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儿媳凭什么分一间?”
今年6月,马大伯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前儿媳退还一间房的产权,同时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部分无效。
庭审时,被告马福生承认协议离婚处理房子时,并没有征得父亲的同意,对于父亲的诉讼请求,马福生表示没有意见。
“协议虽然分得一间房,但离婚后我就没有住过。”被告彭兰英对于马大伯的诉讼请求,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归还的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马大伯的儿子儿媳在协议离婚时,将登记在马大伯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鉴于涉案房产仍然登记在马大伯名下,马福生和彭兰英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昨天,我们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马大伯胜诉,儿子和前儿媳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部分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儿媳凭什么分走一间我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