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针对记者在提出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司法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姜伟指出,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
姜伟说,“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
司法需“自上而下改革”
姜伟强调,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但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应当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对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事项,在中央出台改革文件后,也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公开透明已成司法共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姜伟表示,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共识。姜伟说:“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除此之外,姜伟指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完善了以下四项制度:健全司法公开制度,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改革劳教制度已成共识
姜伟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他说,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时坦言,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六项举措防止冤错案
姜伟表示,中国的司法改革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防止冤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明确了证人保护的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
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原来仅在审判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拓展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进一步畅通发现冤错案的渠道。
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
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新华社发
■数说
2009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2008年以来,全国共有126万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完成扫盲和义务教育课程,5800余人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白皮书解读
白皮书指中国司法改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践行司法为民扩大司法民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
这个大约18000字的白皮书,分为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部分。
白皮书指出,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障嫌疑人及时获辩护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
白皮书介绍,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判处死刑案逐步减少
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国家赔偿提至162.65元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币,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币。
白皮书指出,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全了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保障了赔偿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刑事赔偿案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共计6786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人民币,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幅降低
白皮书指出,2006年,国家出台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显著缓解了诉讼难、请律师难等问题。
在降低诉讼收费方面,明确限定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人民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大幅调整财产、离婚、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案件的收费起点和比例、标准,实际收费大大减少。对行政赔偿案件等情形免收案件受理费。对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标的,一律按件收费。
在减免诉讼费用方面,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明确了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程序和比例,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保障公民权利事项 鼓励地方先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