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吕薇委员提出,要用经济政策调动企业和个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吕薇委员说,草案主要规定了责任、管理、保护和监督,但是对如何利用经济政策来调动大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讲的比较少。仅仅靠行政命令、检查和处罚来达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是不全面的。现在很多国家都采取了有效的经济措施来促进和调动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发展循环经济,但是很多政策是不配套的。企业不可能亏本去搞循环经济,对循环利用的产品应该有采购方面的鼓励。另外,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投入,特别是对技术设备的研发投入。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要搞节能减排降耗的技术改造,但是没有相应的设备,没有人提供,还要自己从头去研发。”吕薇委员说,国家应重点支持一些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产学研结合,开发一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所需要的设备。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加强部门的协调,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的条款。
相关链接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量逐年增大
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80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迈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散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在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性、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中,对公众知情和公众参与作出一定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对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推动作用。
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共识。自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看,环境保护部收到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数量逐年增大,2009年为72件,2010年增加到226件,数量增加205%。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少,环境信息公开的约束性不强。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仅规定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相关环保领域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本领域的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少法律规定。
陈丽平辑
(原标题:吕薇委员提出用经济政策调动环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