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10-12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曾发生宝马车后视镜被盗案的石牌东路一停车场。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今年5月22日,珠江帝景苑有多辆名车倒后镜被盗。图为一辆宝马车的倒后镜只剩下个空壳。信息时报记者 郭柯堂 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刘建党(除署名外)
豪车倒后镜被盗,并非索赔无门,广州石牌东路一家物管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车主全部经济损失近1.3万元,法院称不得以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为由拒赔。近年来,因汽车在停车场托管过程中被盗,车主告停车场经营方的物管公司官司频发。针对物管公司的合同责任义务范围,广州法院近日公布了一批汽车保管纠纷案例。
案例
1月保车位被占车场外被盗判决:物管要按车价全赔
2010年10月15日,邝先生到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其海马汽车是西槎路德宝停车场的月保车辆,按月向佳德物业公司支付车辆保管费180元。同年7月8日14时11分,他在取车时发现车辆不在原停放的位置,立即通知负责看管车辆的人员并打110报警。但由于无法接受物业公司的赔偿方案,邝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赔114800元。
物业公司两保管员周某和陈某出庭作证,他们说当天因为邝先生平时停放的位置被一部农民车占了,邝先生的车辆没有位置停放,于是他们把农民车挪开,但事后邝先生已经找不到了,车辆也没有驶入停车场,停放在距离停车场10米远的地方。事后,两人就交班了。
物业公司称邝先生将车停放在场外,是自动放弃了场内停车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邝先生则称由于场内没有车位,是按照停车场保管员的指引将车停放在附近。
2011年4月13日,白云区法院就涉案的车辆价格委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估,评估结论为:价值人民币63800元。
法院释法:保管员默许外停物业负全责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作为月保车辆的车主,邝先生没有必要将车辆开入停车场领取停车卡后,却不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开出停车场外停放,物管公司称邝先生放弃停车权没有依据。虽然被偷车辆并非停放于停车场内,但从两保管员的陈述,邝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外,保管员是知道并默许的。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63800元。
此后,邝先生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停车场内车被人强行开走
判决:物管报警无需赔偿
2011年4月25日,花都的龙先生将一辆丰田汽车驶进新华街华康公司的“农机大院停车场”,保安员收取临时保管费10元,龙先生两天后来取车,却发现车不见了。龙先生称,华康公司承诺赔偿但未兑现承诺,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华康公司和停车场经营者长乐公司赔偿18万元。
两家公司答辩称,龙先生停车当日下午3时许,就有一行人将丰田车开到停车场出口处要求放行,保安员不同意放行,一行人强行把闸门扳开,强行把汽车开走,保安员当即报了警。而龙先生则在两天后才来领车,发现车没了。
庭审时,两家公司申请法院到车管部门调取“被抢”车辆的管理信息,离奇的是,“被抢”的丰田车并没有丢失,而是在“被抢”两个多月后,于同年7月15日被车主牛某转让给了潘某。龙先生则出具了《汽车转让协议》,拟证明自己是从牛某处合法取得该车的。
但经法院查明,龙先生提供的车主身份与车管部门登记的车辆信息不同,协议书中签名的牛某与车管部门登记的牛某并不是同一人,该车并没有毁损、灭失,仍在车主牛某的掌控中。
法院释法:阻止无效并报警物管已尽职
法院认为,龙先生交给物管公司保管的车辆并没有造成毁损、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从查明事实可以认定,龙先生交付保管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龙先生现无证据证实其已经依照该法律规定,对车辆的权利瑕疵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案的特别之处还在于第三人强行开走被保管车辆,保管人员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报警,该行为已经符合其职业操守。遂依法驳回龙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3
停车场宝马倒后镜被偷
判决:未破案物管也要赔
2011年8月30日晚,谢先生驾驶粤A号牌的宝马轿车到石牌东路阳光都会广场后,将车停放在广场停车场,次日凌晨取车时,宝马轿车两面倒后镜不翼而飞,谢先生立即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反映,并打电话报警。
31日凌晨2时,谢先生到石牌派出所报案后,到4S店修理车辆。其中,安装前部车门的两个后视镜花费了365.04元,左、右两个后视镜价格均为6203.5元。事后,谢先生向物管公司索赔无果,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物管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12772元。
庭审时,物管公司表示,不能确定镜片是不是在其停车场内被盗的,谢先生报案后,管理人员单方当即查看了监控录像,但监控录像中看不到谢先生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前,是否有倒后镜。而且,由于监控录像保管存在一定的期限,当时的监控录像已经不存在了。
物管公司还表示,事发当晚谢先生驾车自行取卡起闸进入停车场内,并未交纳停车费,报警后出场时才交纳了10元停车费。物管公司认为,谢先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理应由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在何时何地被盗后,再处理本案。
法院释法:合同纠纷物管未能自证清白
法院认为,物管公司认为倒后镜系在进停车场前即不存在,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依一般常理,物管公司应邀请谢先生共同查看监控录像,并将有事实争议的监控资料妥善保管。但其仅以监控资料已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而根据生活常识判断,车辆倒后镜在进停车场之前即被盗,谢先生是很难将车辆顺利开进停车场停放的。
法院还指出,本案处理的系因保管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不需要等待公安机关查找到盗窃者后才能处理。物管公司或谢先生可就其损失,另行向犯罪分子追偿。据此,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三泰物管公司向谢先生赔偿车辆损失12772元。
(原标题:占我月保车位,丢车物管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