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行为,作出一次扣12分的上限处罚。对此新规,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教授认为处罚过轻。
10月12日上午,张平将一份《建议书》快递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启动刑法修订程序,将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刑法专家 建议遮号牌入刑
张平在《建议书》中指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交通违法后的处罚,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一些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难度,使得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巨大危胁,”张平说,“如果能在刑法中增设‘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罪’,以刑事手段打击,司机就会像畏惧醉驾一样,不敢轻易尝试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
张平告诉记者,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人应该视为一种行为犯,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条款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中,就包括以机动车为作案工具,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时,可以认为他是为逃避打击做准备,和小偷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一样,不管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应该视为是一种犯罪既遂。”张平说。
量刑标准 建议不低于醉驾
从去年开始,我国刑法中增设醉驾入刑的罪名。张平指出,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不应低于醉驾的处罚力度。
张平说,“很多人饮酒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但只要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认定为犯罪。醉驾者主观上是想开车到达目的地,但故意遮挡号牌的人主观上要么是逃避检查、处罚,要么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观恶意比醉驾更严重。”
张平说,他特别建议在刑法中对于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处罚刑种提高到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惩治重点 污损号牌大货车
张平强调,对故意遮挡号牌的驾驶人处罚不宜“一刀切”。小车故意遮挡号牌,无非是为了逃避检查或者处罚,但大货车司机故意污损号牌,其动机就值得警惕。
张平建议,重点加大对大货车故意污损号牌的打击力度,对故意污损号牌的大货车司机应直接按照上限定罪量刑。
(原标题:遮挡车号牌,也要蹲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