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10-13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 通讯员 郑丹红)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昨天,记者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拟修订《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目前修订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1月10日前将意见反映到法制办。
新车入户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费
据悉,广州市车辆所有人每年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年票通行费。而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车辆报废、迁出或者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到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稿,针对关于新购、新入户车辆起征计算时间,修改为: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而已经缴纳的,还可以申请退回。
此外,修订稿表示,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车辆所有人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缴纳将收取2%。滞纳金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将收取滞纳金。在此次修订稿中,广州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此次对滞纳金进行了封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修订稿第十七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票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反映意见?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sfzb/lfzqyj/index.html),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045) ;
3.传真号码:83540478;
4.电子邮箱:fzb4975@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原标题:年票滞纳金将要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