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10-13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 通讯员 郑丹红)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按照意见稿规定,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等情况都将被处以罚款,最高将罚到10万元。此外,办法还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应当停止使用并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商业企业、公共服务业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对意见稿有意见的公众可在11月10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
在燃气管道覆盖内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停用
意见稿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应当停止使用并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商业企业、公共服务业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违反规定使用瓶组气化供气装置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意见稿表示,相关单位已建成的瓶组气化等形式的供气装置在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到达时未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次充好将最高罚款10万元
意见稿明确,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充装和销售掺杂、掺假燃气、以次充好等行为将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同城同质同价
在燃气价格方面,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同城同质同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受理报装后三十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一百八十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向用户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并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工上岗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向用户提交正式票据,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据悉,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的,将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瓶装气以次充好最高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