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谢谢,谢谢……”近日,65岁的蔡育新(化名)老人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程在望手中接过了一万元刑事救助款。老人满是皱纹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笑容。
与蔡育新一起的,还有另外5位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案件中的被害人接受了永康市检察院的救助款,总额达4.2万元。
蔡育新一家是河南人。2010年4月,老人唯一的儿子在永康打工时因交通事故遇难身亡。儿子去世后,留下一对刚刚上高中的双胞胎儿子,而媳妇因为打击,患了一场大病,无法外出工作。蔡育新老伴一直患有肺气肿、气管炎等疾病需长年用药。家庭的经济重担又落到他那苍老的肩膀上。
遭受丧子之痛的蔡育新千里迢迢从河南赶到永康,一边处理交通事故的后续事宜,一边捡破烂、卖废品,以此供养老家的四口人。
今年5月,肇事司机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37万余元人民币。法院的判决给了蔡育新全家很大的安慰,但肇事司机家中经济条件也不好,根本拿不出钱赔偿。眼看学校开学在即,两个孙子几千元的学费怎么筹齐?这成了老人最大的心病。
“不能让交通事故第二次伤害孩子!”知道这一情况后,永康市检察院急人所急,于今年8月27日着手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向蔡育新等6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发放了刑事救助款。
蔡育新只是无数浙江检察机关刑事救助受益者中的一员。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救助以来,已有1000余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获得了司法救助。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切实做好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着重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围。而后又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救助原则、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数额等。
考虑到实践中,一些案件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而导致无罪,被害人所受到的侵害一般很难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得到相应的弥补,实施办法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捕的,被告人被判无罪、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需要紧急救助的以及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也纳入了救助范围。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级检察院的救助数额所限,不能解决问题、达不到救助目的的情况。为此,浙江省采取了上下级院捆绑式救助的创新做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当涉及多家政法机关而当事人到检察机关信访反映问题时,检察院则积极牵头,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救助。而当仅靠政法部门的力量无法化解时,检察机关还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救助,化解矛盾。
本报杭州10月12日电
(原标题:浙江检察司法救助千余刑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