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高峰
近日在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关于吉林省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和《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国家应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理顺药品广告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与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受到公众强烈关注的又一热点问题。为此,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长期以来,许多大肆渲染、夸大疗效的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中,且宣传手段花样翻新,千奇百怪,令消费者深恶痛绝。人们不禁要问:虚假药品广告何以能大行其道,屡禁不止?在分组审议“一法一例”执法检查报告时,一位曾经在政府部门协助分管药监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透露,由于体制的原因,地方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直处于尴尬境地。
从我国现行体制上看,药品广告执行的是审批权和监管权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监管体制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而监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二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广告检查的权限也仅限“其批准的药品广告”;三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检查后,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只能移送工商部门,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另外,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媒体放弃了应有的责任,对广告发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为虚假药品广告发布开启了方便之门。审议中,吴佩军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吉林省政府向国家反映,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目前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接连曝出的药品安全事故说明我国目前药品安全形势令人堪忧。”李洪刚、王兆华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过程中,必须杜绝“以罚代法”的执法方式,要对屡犯者加大打击、曝光力度和违法成本,使其付出高昂代价。
企业是事关药品质量与安全至关重要的“第一道门槛”。作为生产药品的厂家,该如何把好“自家门”,杜绝不合格药品出厂?为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吉林省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政府规章,强化企业在药品安全中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不合格药品进店的现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一旦发现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故意制假、售假问题,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责任人,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质量问题不仅仅是老百姓吃药安全问题,也是社会稳定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药企,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对公众有一个公道、公开、透明的处理结果。”审议中,对于公众比较关注的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公开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等问题,部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多层面的监督诉求渠道:一是搭建有奖举报平台,构建有奖举报网络;二是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违法、违纪、违规等方面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三是畅通有奖举报渠道,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原标题: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理顺药品广告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