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停产处罚决定

2012年10月16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樵江油库告高明区环运局一案法院判决:

  本报讯 (记者杨博 通讯员杜楠)昨日,记者从高明区法院获悉,樵江油库告高明区环运局一案有了新动向。法院判决认定,高明区环运局处罚科博达公司主体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维持了其6月7日对樵江油库作出停产处罚的决定。此外,记者获悉,作为樵江油库经营企业的科博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

  据悉,2008年8月14日,当时的高明环保部门曾对樵江油库下达整改通知。去年3月7日,高明区环运局再次下达改正通知,要求其对废油渣采取有效密封及防护措施。2012年3月14日和15日,高明区环运局执法人员又一次来到樵江油库检查,并在4月10日向该油库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5月15日,应樵江油库方面的申请,高明区环运局召开听证会,听取其申辩意见。6月7日,高明区环运局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博达公司受到该局10万元的处罚,同时被要求停止生产。

  7月26日,科博达公司将高明区环运局告上法庭,指出高明区环运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庭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高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樵江油库自1992年开办起就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尽管其曾在2002年7月取得过临时性排污许可证,但自2003年7月之后,该油库就没有得到过环保部门的任何许可。所以,该油库应从2003年7月起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或者许可后,才可以继续经营。高明区法院认为,科博达公司作为该油库的经营者,应承担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及配套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该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而针对科博达公司对停产处罚已过时效的申辩意见,高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科博达公司未报环评文件且违规排放的行为一直持续,所以相关停产处罚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原标题:维持停产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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