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潘晓华)在酒店吃饭时遗失手机,不料却与酒楼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即用西瓜刀砍伤酒楼工作人员。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代某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30日晚9时30分许,代某刚因同事朱某南在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灯都华廷附近一酒楼遗失了两部手机,遂与朱某南等人返回该酒楼寻找。
其间,代某刚在酒楼收银台与工作人员吴某生发生争执及打斗,代某刚操起1把西瓜刀砍伤吴某生的右手,致其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吴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代某刚赔偿吴人民币85000元。
据代某刚供称,当时自己在该酒楼参加婚宴回来,后同事朱某南声称自己的包可能遗失在酒楼,要求回去寻找。两人回到酒楼后,询问酒楼服务员,服务员声称捡到一个包,而且正是朱某南的包,但里面的1部苹果手机与1部天翼手机不翼而飞,现金220元还在。
代某刚等人随即要求酒楼调监控录像查看,但没有发现。代某刚等又要求服务员找酒店负责人出面协商,但服务员称自己没有负责人电话,遂发生争执,朱某南遂拿起一计算机进行摔砸,服务员吴某生进行制止,代某刚见状操起西瓜刀砍伤吴某生。代某刚回忆称,当时自己出于气愤,加上饮了酒。
法院认为,代某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代某刚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代某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伤人后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