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悔罪表现获缓刑2年

2012年10月18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公司保安利用职务便利私领“金盐”

  本报讯(记者胡迪 实习生席溶 通讯员李世寅) 利用职务便利,公司保安私领1瓶金盐,交朋友提炼出68克黄金。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法院查明,今年6月1日晚7时许,曾某利用其在三角镇某电子公司担任内部保安员,负责与该公司其他人员共同领取物料氰化金钾(俗称“金盐”)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多领出的1瓶氰化金钾予以侵占。

  次日上午,曾某到林某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四十九区一首饰店,将上述氰化金钾交给林某藏匿。随后,林某通过化学方法从该瓶氰化金钾中提炼出重约68克的黄金。

  6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归案。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曾某的协助下在上述首饰店内将林某抓获归案,并缴获黄金。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黄金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曾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二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有悔罪表现获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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