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18日讯 (记者姚东舒)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将给予相应奖励。《意见》提出了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七大政策: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支持台商集聚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支持开展对台贸易和台企贸易活动,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交流合作,优化台商投资经营和生活环境。
(原标题:台资企业在鲁设总部将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