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同居男友去世,她能分遗产吗?
“前男友”妹妹认为她不该继承;法院认为属事实婚姻,她是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
男友离世,你是否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近日,男友去世9年,现在也已结婚的李玉将“前男友”的两位亲妹妹告上法庭,其原因是为争夺“前男友”留下的9000多元土地补偿款。李玉能如愿胜诉吗?
现在要土地补偿款
今年已经68岁的李玉住在南岸区涂山镇。早在1993年,经人介绍,当时单身的李玉与南岸区长生桥镇的吴民认识。吴民有两个妹妹,吴丽和吴娟。
不久,吴民便与李玉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2003年5月23日,吴民因病离世。直到那一天,吴民与李玉都没有去登记结婚,也无子女。也就是从那一天起,情况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首先,经人介绍,李玉又认识了男子张力,两人随后登记结婚。其次,吴民过世时,还拥有南岸区长生桥某地私房一栋,建筑面积58平米。李玉认为这是她和吴民的共同财产,于是在2004年,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此外,吴民还有承包地3亩。现在,该土地有集体财产补偿款9300多元,这笔钱被吴民的妹妹领走了。但李玉认为应该是她的,因为她和吴民已够成事实夫妻关系。作为配偶,她享有第一继承权。
已构成“事实婚姻”
“她和我哥是在一起生活过,当时父母都已经过世了,不知道他们一起生活的时间,”庭审现场,吴家姐妹认为,李玉已跟张力结婚9年多,和哥哥同居后没拿结婚证,且时间长短不清,因此她不具有继承资格。
对此,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吴民生前没立遗嘱,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法》规定,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法官表示,李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与吴民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李玉已成为吴民事实上的配偶。因此,李玉是吴民第一顺序唯一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其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款9000多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重庆晨报记者 袁婧
目前,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同,需要以下三个要素: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其中,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认试试婚姻的时期为1984年8月30日以前,限制承认时期为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不承认时期为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而此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表态。就拿现行的新《婚姻法》来说,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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