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投资收益”,还是索取贿赂?

2012年10月19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吴贻伙 冯祝苗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冯祝苗)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金凤凰”,却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想尽办法揩外来投资商的“油”。10月17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揩油局长”、该县建设局原副局长张健受贿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

  被告人张健先后担任定远县建筑管理质量监督站站长、县建设局副局长。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成立的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普达公司)是定远县招商引资的第一家混凝土预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在普达公司经营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定远县建筑管理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张睿(另案处理)向李某提议与张健一起“入股”普达公司。为了得到张健及张睿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支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李某被迫同意张睿的要求。

  2008年10月,张健与张睿、李某商定“入股”事项:二人各出资50万元,利润平分,具体事情由姚某(张健妻子)与张睿经办。张健对妻子谎称50万元是借给张睿进行投资的。2008年10月28日,张健、张睿与李某签订“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以张睿父亲的名义出资100万元,收购普达公司10%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每销售一方混凝土提成5元。李某认为该提成超过百分之百的利润,公司牺牲太大,但考虑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被迫同意。协议签订后,张健与张睿筹款100万元,于2008年10月31日汇入普达公司账户。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张健加大了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力度,普达公司混凝土销售量明显上升。

  自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张睿以“提成款”、“转让费”等名义从普达公司索取289万余元,并领回投入的100万元。其间,张睿付给姚某38万元。此外,张健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建筑工程审批、监管过程中,收受十余人的现金及购物卡1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定远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兆奇介绍,此案中,张健与张睿利用职务便利,借所谓“投资入股”为名强要普达公司销售提成款及转让费,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息,而是变相向普达公司索贿。首先,张健、张睿对普达公司有监管职责,张健伙同张睿没有真正与李某等股东合伙经营普达公司的意向,只是为了捞取好处;李某鉴于张健及张睿的身份地位以及其要在张健、张睿的监管下从事业务的实际情况,违心签订所谓协议,协议不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所谓合伙协议是不平等协议,张健、张睿不参与公司共同经营,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共负盈亏。第三,张睿汇入普达公司的100万元不是出资,只是张健等人借以向普达公司索要高额利益的幌子。这笔款项在普达公司存放时间只有8个多月,却获利289万余元,完全背离了经营混凝土业务盈利的实际。因此,张健等人“投资”普达公司,既不是合作投资,也不是资金借贷,而是为了达到利用职权受贿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掩饰手段,二者索贿与被索贿的关系非常明确。

  (原标题:是“投资收益”,还是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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