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奇的盗窃案

2012年10月19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董博文

  有人说,公诉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在我看来,这种遗憾主要还是体现在证据收集与认定上。当一个事实已经成为往事的时候,无论花费多大的努力去取证,都不可能完全还原案件的事实。一个公诉人所要做的就是尽自己百分百的努力去无限接近真相,而这种追求真相的载体就是案件的证据。然而证据总是交织着各种真实与谎言,因此对于证据能否互相印证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福尔摩斯说的那样,当你把一切可能性排除了,剩下的无论有多么不可思议,那就是真相。

  2010年7月份,我从事公诉工作刚满半年,在办理一起罗某入室盗窃案件中,我发现罗某在多份供述中虽然对于自己入户盗窃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而且其交代的盗窃地点、盗窃物品与被害人的陈述也能互相印证,但是对于入户方式这一问题却前后供述不一,而且与犯罪现场的勘察结果不相吻合,这立刻引起了我的警觉。在提审罗某时,我对其进行了详细讯问,发现罗某对于如何进入被害人家中这一情节始终含糊其辞,但坚称该次盗窃系自己所为,有一些细节记不清楚了。提审完后,我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我打电话联系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在与我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提到了罗某是在被告知要被强制戒毒的情况下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我听到这一点后马上就联想到,罗某会不会为了不被劳教而作虚假供述呢?但是想要直接突破罗某非常困难。为此,我通过迂回的方式得到了该案的相关线索。我将该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民警找到了该盗窃案的真正实施者、正在杭州某戒毒所强制戒毒的方某,方某在得知民警的来意后,不无感慨地说“没想到还是被你们发现了”,于是就把事情一五一十地交代出来。在方某交代以后,罗某的心理防线很快也崩溃了,不得不交代自己为了不被强制戒毒而“冒领”刑事案件的事实。

  原来,罗某因盗窃自行车和吸毒被行政拘留,后北仑公安分局对其作出强制戒毒二年的决定,罗某于是向同监室的行政拘留人员索要80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以便自己顶下来后可以被判处刑罚而免于强制戒毒,而同监室的方某则希望自己所实施的一桩盗窃案有人去顶,让自己摆脱嫌疑,两人一拍即合,方某将自己实施盗窃的地点、时间、盗窃物品等一一告诉罗某,并且还写一遍给罗某看,罗某将这些内容记熟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为该盗窃案的实施者,致使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罗某移送审查起诉。在经认真审查确定方某为该盗窃案真正实施者后,我院对被告人方某和被告人罗某分别以盗窃罪和包庇罪向北仑区法院提起公诉,两人均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个案件让我感触颇深,如果自己当时粗心一点的话,就有可能使一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法律的尊严会受到亵渎。作为一名公诉人,光有一腔热血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具备一丝不苟、细致入微的精神,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质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

  (原标题:一起离奇的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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