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应予明确

2012年10月19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刘百军

  “医疗领域的信任危机十分严重。公众质疑医院的盈利目的,质疑医生的行医行为,如何重建公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信任感,关键就是让民众参与到制度建立的讨论中。”今天下午,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单巍直言不讳。

  在此次听证会上,云南省法制办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公私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护人员等16名代表。听证中,医疗纠纷成了焦点问题。

  单巍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把伦理问题列入其中。“医院应该设立伦理委员会,给予病人充分的知情权,尊重其自主权,以增进医患关系的相互理解,同时规避将来因为误解产生的纠纷。”

  单巍说,患者不是专业人员,而医务人员常常抱着“跟你讲你也不懂”的观念,结果往往发生误会。“如果医生给患者列出几种治疗方法,由患者自己选择,情况会如何呢?”

  针对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各位听证代表纷纷发表意见,大倒“苦水”。

  听证代表、现代医疗集团总院长赵淮认为,医疗纠纷处置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没有依法处理。“事情出了,卫生部门也介入了,患者(家属)就是不服,就是要闹,如何依法办事成了难题。”

  “在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最好的办法。”玉溪市人大代表、玉溪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晋说,司法鉴定程序太复杂,医疗事故鉴定又被认为是“老子鉴定儿子”。从去年开始,玉溪市实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年以来,该院的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0%,消除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只要医院没有责任,不管患者如何闹,不应该赔一分钱。”昆明市官渡区黄国武诊所负责人黄国武认为,应该把医疗纠纷赔偿更明确化。他同时坦陈,很多纠纷与医院自身有很大关系,要把“入行”的门槛提高,从内在提升医疗服务机构的素质。

  针对条例中保障医务人员正常“执业”的条款,云南省人大代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疼痛科主任姚本礼认为,怎样保障医务人员正常执业,条例并没有明确,要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细化。同时,应将医保纳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医院要求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医保机构要求医院少用钱,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记者注意到,在16名听证代表中,除一名律师和一名学者外,其余人员全部具有医疗背景。

  “条例应该增加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服务为宗旨,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说,如果这一条执行好了,医患纠纷将会大幅度下降。

  他同时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对人的管理过重、过严,对医院的管理过宽、过松,这是导致医患纠纷频发的根源。

  姚本礼说,条例中应对医院的医疗质量作出相关规定,对过度医疗应该严格要求,比如抗生素的应用等,同时要严格医生的培训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水平。

  “条例必须明确,医院有及时对患者进行救助的义务,医院对医务人员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市政协委员、昆明市延安医院副院长谷欣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针对医疗虚假广告漫天飞的问题,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凌斌表示,虚假医疗广告的存在根源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处罚不当。条例中“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应当”应改为“必须”,同时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到医疗单位进行审查。

  本报昆明10月18日电

  (原标题: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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