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之刑能否震慑“诈机”

2012年10月19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舒心萍

  “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造成深航ZH9706次航班紧急备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熊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月17日,“8·30”深航诈弹案在湖北襄阳高新法院开庭一审,公诉方提出对被告熊毅应从重处罚(10月18日《长江日报》)。

  “你听好,我只说一遍,ZH9706次航班上面有爆炸物,将在45分钟后爆炸。ZH9706航班。”这段在法庭上现场播放的录音是8月30日晚22时32分,深圳机场客服人员接到的威胁电话。电话中,熊毅的声音显得十分冷酷,如同反恐大片中的台词。此时,飞往深圳的ZH9706航班刚刚从襄阳机场起飞3分钟。就是这个电话,让当晚的襄阳、武汉、深圳等数地的相关人员整整忙碌了一夜,也让飞机上的71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经历了一场“诈弹惊魂”。而熊某制造“炸弹惊魂”的目的,就是为了干扰民航的正常飞行,阻止乘机前来讨债的债主。

  其实,类似这样的“诈弹惊魂”,自8月29日至10月9日,我国已先后发生了5次,其间共有5架中国航班遭遇电话信息威胁,有关部门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按照最高等级予以紧急处置。而事后经查明,炮制“诈弹惊魂”事件的均是个别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恶意拨打电话制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为此,有关专家表示,这一密度已相当惊人,在国外都非常罕见,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笔者十分赞同专家的建议。俗话说,“民航飞行无小事”。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相继发生5起“诈机”事件,暴露出社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说明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公共安全,无视公民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说明目前的法律对“诈机”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标准太低,导致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效仿。比如,按照目前的处罚标准,有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够被拘留数天,有的最多也就判上个几年,刑罚力度明显不足。同时,在经济方面的处罚也偏低,比如,判罚金额也就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这个处罚金额,相对于给航空公司带来的巨额损失和延迟旅客出行并遭受惊吓的损失,不仅有着巨大的差异,难以弥补,而且区区数百元、几千元的处罚也不能有效发挥惩戒不法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处罚过轻,已经如同“批评教育”一样,起不到任何警示、震慑作用。

  笔者以为,“诈机”行为危害甚大,法律不能手软。经常乘坐民航的旅客都知道,飞机在飞行时突发紧急情况,不仅会让乘客的神经高度紧张,而且会给民航系统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人为制造的险情,更容易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引发意想不到的其他事故。同时,民航系统处置险情,操作起来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模式,既牵涉方方面面,又造成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对此,笔者以为,对“诈机”者必须予以高限、顶格处罚,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加大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如此,才能对那些图谋玩“诈机”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不然,对“诈机”者处罚手软,将难以有效遏制“诈机”事件的发生。

  (原标题:5年之刑能否震慑“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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