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四任厅长倒掉

2012年10月19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律人语

  游 伟

  据人民网日前报道,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日前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董永安自2008年3月开始担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不到三年就出了事。而在他之前,河南省交通厅已连续有三任厅长被查出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媒体的调查显示,早在1997年10月,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就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1年3月,曾锦城的继任者、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张昆桐,则又因犯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2001年12月中旬,时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的石发亮,也因为涉嫌违纪违法,被河南省纪委实行了“双规”。

  人们注意到,此前“落马”的三任厅长,在他们走马上任时,都各有自己的“廉政名言”。第一任“落马”厅长曾锦城在任时,就曾以写血书的方式给河南省委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一上任,就向省委领导表示一定要吸取前任的沉痛教训,并提出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而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则在刚上任时表示,要吸取张昆桐的教训,提出的口号是“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成“两个原则”,即“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可是,没过多久,他们都没能守住自己的承诺和原则,纷纷出事,呈现“前腐后继”的轨迹。

  应当看到,最近这些年来,在对待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高层官员犯罪的问题上,中央一直都采取了“从重”处罚的政策,司法机关也确实是在加大处罚的力度。当年法院认定郑筱萸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受贿总金额为649万余元,判处他死刑;前不久,重庆一些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也陆续得到了严肃处理。在前不久中央召开的反腐败工作的联席会议上,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样强调了决不让一个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要求,反映出中央高层不断向社会发出对官员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立场的强烈信号。

  在腐败现象依然高发,反腐败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社会上很自然地又会形成一种“严惩不贷”的心理倾向,人们通常会更加相信“重罚”的功效。然而,腐败与反腐败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腐败官员的大量涌现并不是重罚不力的结果,而更应该从“权力”的特性及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它运行的透明度、制约性机制上去寻找原因。

  从已被查处的国家官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看,它们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中央提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近一个时期,“顶风作案”特点明显,官员腐败也越来越呈现出类似河南省交通厅那样的“前腐后继”态势,而我们从重处罚腐败官员所意图实现的正向“警示”、“预防”功能并没有完全、充分地显示出来。不断出现的腐败个案,则进一步表明我们不少国家机关在公共权力的分散配置和运行制衡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和缺陷。党的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犯案频繁,已经成为廉政监督的重点。

  由此看来,如今又出现河南交通厅厅长董永安犯案的现象似乎就不足为怪了。因为我们虽然已经在多年之前相继查处了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等人,也认真倾听甚至相信了他们的种种“承诺”,但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配置没有被真正削弱,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体系依然没有建立,在一些公共强势权力领域,职权设置的结构性缺陷明显,权力监控与制约还很“空白”。

  因此,从反腐败对策研究的角度上讲,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涉案官员查处的力度,不过还是事后的“治标”之举,预防和控制官员腐败的关口必须实质性“前移”,应当更加关注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必须在科学设置、分散配置、运行制衡和“早发现”制度的建设上,花大气力,下真功夫。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原标题:围观四任厅长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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