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患者就医隐瞒病史死亡 院方担责30%

2012年10月19日08:42  每日甘肃网

  隐瞒病史 患者就医死亡 法院终审 院方担责30%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刘婷因右腿行走无力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期间,刘婷隐瞒了糖尿病病史,导致医院在治疗过程因输液不当,造成刘婷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为此发生诉争。10月18日,兰州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在常规检查中已查出患者明显具有糖尿病症状,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继续给予5%葡萄糖液体明显不当,对患者刘婷肺部感染治疗有不利影响,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2006年6月13日,市民刘婷因右腿行走无力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6月14日,刘婷被收入该院神经内科进行对症治疗。在医生询问时,刘婷没有将自己患有糖尿病史告知,医院便按照常规方法,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5%葡萄糖液体,尽管刘婷在输液后的体查中血糖值数偏高,但由于医生不了解刘婷的病史,所以继续按原治疗方案治疗。当刘婷病情略有加重时,也没有引起医生的重视。6月17日下午,刘婷病情再次加重,当晚就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随后,刘婷的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该案在城关区法院审理时,城关区法院综合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两个鉴定结论,判决甘肃省人民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随后,甘肃省人民医院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对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后认为,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医院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就是医疗过失行为。依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对患者病情发展具有轻微责任,据此维持一审宣判。

  (原标题:兰州:患者就医隐瞒病史死亡 院方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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