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一年
政府无偿收回
珠海出新规,设置5 种“闲置”认定标准作为对已有标准的补充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何叶舟、通讯员王伟娜报道:记者日前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珠海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将于11 月1 日起实施。《办法》
规定,土地闲置未满1 年的,按土地价款总额的20%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一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细化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据了解,珠海市存在许多闲置土地,虽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也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在这样的历史情况下,对这些用地的闲置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非常困难。
同时,对于如何认定“处于闲置状态”,在实际操作中理解不同,认定标准也出现差别。
针对这种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办法》中设置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 年未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5 种闲置认定标准,作为对已有认定标准的补充。
此前规定闲置两年收回
珠海在2006 年曾经出台办法,规定闲置时间超过二年,政府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次新的《办法》明确了土地闲置未满1 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收取应缴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1 年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 年内未动工开发、或者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或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等情形的, 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还明确了土地使用者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并设置了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
(原标题:珠海出新规:土地闲置一年政府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