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发通知:中心城区上落学生 校车应借用公交车站
本报讯(记者黄茜)国务院于今年4月5日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但广州市尚未结合《条例》制定实施新的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包括核发、换发校车标牌)。在此期间,如何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日前,根据广州市教育局的商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关于印发近期查处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指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校车线路、停靠站点、标识、驾驶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做出了明确的执法指引。
《通知》规定,因为广州市尚未结合《条例》制定实施新的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包括核发、换发校车标牌),自即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广州市在用校车可持原校车标牌运载学生上路通行。对原校车标牌核准日期过期的,在此期间暂不予以处罚。对2012年10月以后新申领机动车牌号注册登记为专用校车、属学校所有但暂未核发校车标牌的,在此期间可允许其作为校车上路使用并暂不处罚。因广州市交通部门尚未组织设定校车专用停靠站点,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对校车在不具备公交停靠站的远郊路段停靠接送学生的,暂不予以处罚。对校车在具备公交停靠站点的城市中心区路段停靠接送学生的,应就近借用公交停靠站停靠,否则应予处罚。
(原标题:12月前校车标牌过期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