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摸十岁女童胸腹部 是奸淫幼女还是猥亵儿童?

2012年10月19日11:19  北方新报 微博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布某(1988年11月出生,赤峰市某旗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北侧看见被害人高某(2002年3月15日出生)去公共厕所,遂产生奸淫之念,于是便在公共厕所外等候高某。待高某出来后,被告人布某强行将其抱至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并摸被害人高某的胸腹部。后被告人布某认为被害人高某的年龄小而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高某以口渴需饮水为由离开现场。2011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布某抓捕归案。

  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布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是,被告人布某实施的行为暴力程度不明显,对被害人只有抠摸行为,自己当时也没脱裤子,主观上故意内容不明确,因此,对其定猥亵儿童罪较为合适。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布某应定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客现上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主观和客观是否一致,而很多情况下,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

  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布某在出租屋北侧看见被害人高某去公共厕所而产生邪念,遂来到公共厕所外等候高某,其主观犯意明显,而且被告人布某侵害的对象是一名幼女。从布某的前后行为来看,其强行将被害人高某抱至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并摸被害人高某的胸腹部,布某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手段。从以上情况综合来看,被告人布某主客观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后被告人布某认为被害人高某年龄小而自动放弃犯罪,此行为仅构成犯罪中止,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有人认为,当时布某没有脱裤子,如果脱裤子就好定性了。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布某当时没有脱裤子,就否认其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因此,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人布某应以强奸罪定罪。上一页 1

  (原标题:抚摸十岁女童胸腹部 是奸淫幼女还是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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