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聊城临清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临清市红星路的一商场使用无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的应急照明灯,该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经复查,该单位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李玉泉)
(原标题:山东临清依法处罚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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