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场里的“集体过马路”

2012年10月20日00:07  红网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过马路了,和红绿灯无关,只看人不看灯。”这种“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近日引爆了网媒和纸媒的热议。舆论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生态的缩影,被贴上了“从众意识”、“集体无意识”、“社会法则失范”、“欠缺法治精神”等等标签,甚至上升到城市建设的高度。然而,官场上的“集体过马路”似乎并没有引起关注。

  根据有关规定,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如果一年之后重新担任应履行审批手续及征求上级意见。然而,因违纪被免职的江苏赣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宜春当年即获平调,并在年底换届后任县农委党委书记。该县宣传部丁姓副部长对此坦言不好解释,但“当时县委就这样决定的”。

  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复活回家才得以真相大白的赵作海案,在证据不足,检察院两次退卷,立案受阻后,政法委集体决定了进入司法程序,赵作海最后被判死缓。

  公众对于这些官场的“集体决定”并不陌生,这些决定同马路上的集体闯红灯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以集体名义掩饰个体错误,本文开头的标签也很适用。相较来说前者性质更为恶劣,马路上闯红灯的个体,彼此间相互独立,没有组织和纪律可言,但是官场里的集体决定,从理论上讲,却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因此,参与的个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体决定很难真正做到充分的协商民主,集体讨论往往如听证会一样被形式化、过程化,最终拍板的还是个别领导。不过,领导的决定已经被冠上集体协商的帽子,即使错误的决定、决策也就无从追究责任,集体负责制也就成了集体不负责制。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对当年牵头“协调办理”赵作海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的明确追责就是例子。

  杜绝官场上的“集体过马路”,最有效的还是落实追责制度。据深圳大学涂谦的研究,近十年来落马的72名省部级官员中,近八成官员腐败期间职务得到晋升。那么到底谁是引荐这些带病官员晋升的“伯乐”?他们是不是该承担用人不贤的责任?相信会有人拿“集体协商”做挡箭牌。

  集体决定的初衷是要发扬民主集中制,杜绝个人专断,避免“一言堂”。实践中,集体决定如何沦为官场里的集体闯红灯过马路,是制度设计者应该认真研究思考的问题。

  [稿源:红网]

  [作者:任超文]

  [编辑:王俞]

  (原标题:关注官场里的“集体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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