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你准备好了吗?(图)

2012年10月21日02:21  山西新闻网

  

  建设中的省城新源里保障性住房。本报首席记者

   高在中 摄

   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本月23日实施

  编者按:

  到底怎样的人群符合什么样的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如果申请?怎样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享受轮候与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又如何退出?

  将于10月23日实施的《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下面本报将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要求逐一说明。

   廉租房:骗租者将被追缴两倍罚金

  保障对象: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其中,七类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可优先轮候。包括:无房户;危房住户;55岁以上孤寡老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需要说明的是,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申请要求: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需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申请人非户主的需要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优抚对象证明材料;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如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需有相关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复核与退出: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需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也需按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自动放弃轮候资格。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相关部门将收回住房,并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以后也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房过程中,如因家庭收入增长,不再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自愿申购此房;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承租廉租住房。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存在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自建可优先供应内部职工

  保障对象:

  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特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无住房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廉租房和经适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租房。

  各级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或是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若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危房住户等条件的可以优先轮候。

  申请要求:

  申请人一般应当是户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具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户口本、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暂)住证;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办法》明确指出,其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认定标准则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住建部门、民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复核与退出:

  与廉租房一样,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门或相关机构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将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作出申诉。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保障对象:

  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家庭。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适房。

  已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租赁)对象的家庭,如为无房户、危房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要求: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申请时需具备《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复核与退出: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的;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租赁)。

  对于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相关部门将作出追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申请人不得再申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与转让:

  对于备受关注的上市交易问题,《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或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购买的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申购

  保障对象:

  按照《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主要供应给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符合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适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申请要求: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具备《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非本地劳务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在本地缴纳劳动保险凭证等材料;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轮候与配售:

  一般情况下,采取摇号方式来确定购买顺序。但登记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便可优先购买。即无房户;危房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购买对象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需载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屋情况、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购买限价商品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本报记者 张剑雯

  (原标题:申请保障性住房你准备好了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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