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并重”全面体现刑诉法理念

2012年10月21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赣检研

  2012年10月10日至11日,江西省检察院在南昌举办“坚持‘六个并重’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论坛”。论坛分为六个单元,围绕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中如何做到“六个并重”,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讨。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修改后刑诉法着力加强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控制犯罪,着力保障司法公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文明水平,对检察工作具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九江市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认为,要在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中真正做到“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是要转变执法理念,重新塑造人权观,以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范围为依据,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不能遗忘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二是要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细化技术侦查措施、指定监视居住的运用,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要对修改后刑诉法中的诸多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作出司法解释,这直接关系到检察权的界限,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宜春市检察院检察长熊金文认为,修改后刑诉法更加重视程序价值,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将“有法必依”作为确保程序公正的基本路径,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理念,依法规制执法办案行为,及时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坚持履行监督职能与接受监督并重,着力解决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问题。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绍红分析了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要求,提出要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吉安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慧玲认为,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细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规则、作证范围、程序、方式等内容,另一方面要从实践层面做好出庭作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增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

  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种类,明确了举证责任,细化了证明标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和保护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今后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日报社社长李雪慧指出,目前,证据规则意识已深入到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之中,成为分析、思考、应对证据问题的基本理念。证据规则意识与证据意识略有不同,前者强调的是保证所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意识,即更侧重证据的客观性,后者更多的是强调哪些证据不能提交法庭,或者提交法庭之后是否需要排除,即更侧重证据的合法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转变证据理念,既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又要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司法机关只有克服障碍,取消对于控诉方、辩护方的“双重标准”,建立起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互相配合的机制,才能使证据制度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南昌市检察院检察长徐胜平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还面临不少困难,侦监、公诉部门应从转变执法观念、注重证据细节、规范排除程序、细化核查标准、明确排除后果等方面入手,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适用取得实效;自侦部门也应更新办案观念,转变侦查模式,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慎用侦查谋略,完善侦查机制,建立专门队伍,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针对司法实践中流行的“公正优先论”和“效率优先论”的观点,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谢小剑博士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是一种动态和总体上的要求,当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优先。针对当前一些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郭云水以该院在实践中探索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具体经验做法为视角,围绕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导致出庭案件数量增加、任务加重带来的挑战,提出采用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起诉和集中开庭审理的办案模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事业发展之基。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上饶市检察院检察长黄严宏认为,检察机关要清醒认识刑诉法修改后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狠抓制度建设,实现自身监督长效化;三是要提高认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永修县检察院检察长单凯从权力制约的角度,审视了诉讼监督的平衡性问题,他认为诉讼监督既不能扩张也不能谦抑,而应在拓展诉讼监督范围、手段,完善诉讼监督程序的同时,正确认识诉讼监督作用,保持诉讼监督的平衡性定位。

  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必须首先辩证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深刻内涵。鹰潭市检察院检察长罗庆华认为,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的是执法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本质要求;后者注重的是执法的外在表现,体现的是执法的行为方法和基本准则。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指出,两个并重属于两个层次,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属于“知行统一”中的“行”的范畴,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则属于“知”的范畴。检察机关在坚持这两个并重时,要“知之而为之,知之而善为”。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丰城市检察院检察长袁剑波指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这些规定,检察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原标题:“六个并重”全面体现刑诉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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