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庭前会议让庭审提速

2012年10月21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梁洪 韦彦

  本报讯(记者梁洪 通讯员韦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近日开庭审理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案在开庭前,法院召集控辩双方参加庭前会议。这在广西尚属首例。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案是一起因醉酒驾车发生两车相撞后被撞车辆燃烧起火、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辩方对相关检验报告对小客车起火原因的认定有不同意见,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因涉及对上诉人的量刑问题,二审法院召集控辩双方参加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充分阐述检方指控的观点,并指出:公安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结论已明确事故前被害人车辆燃油管路结构完整,碰撞致使燃油泵从根部断裂脱落,燃油箱加油管连接胶管被拉脱,导致燃油大量泄漏,据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上诉人马某醉酒驾车迎面撞击被害人车辆,而不是辩方提出的被害人车辆故障这一理由。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有理有据的论证和阐述,得到了承办法官和辩护人的认可。在后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事实和证据集中进行质证、辩论,使得该案在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内审理完毕。

  (原标题:广西:庭前会议让庭审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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