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试点捕前公开审查

2012年10月21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韩兵 赵丹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赵丹)黑龙江省海林市检察院日前举行李海丰、李海富故意伤害案逮捕前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海林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李海丰、李海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逮捕前公开审查,正是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应对刑诉法修改,在审查逮捕工作方式上进行的探索。今年8月,该省检察院确定牡丹江市检察院等9个院为逮捕前公开审查制度试点单位,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引导各试点单位就参与主体、案件范围、启动及具体操作程序、实施保障及办案安全等进行探索。目前,各地逮捕前公开审查的规范性意见均已出台,黑龙江省检察院已初步制定全省性指导意见,待进一步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

  (原标题:黑龙江:试点捕前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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