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聂炜昌
刘勇,40岁,大渡口人。
张莹,36岁,也是大渡口人。
四年前,经朋友介绍,刘勇和张莹互生好感,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半个月后同居在一起。
同居男友向女方索要5万元赔偿
四年的同居关系并没有让两人走进婚姻殿堂,而是双双对簿公堂。今年6月,刘勇一纸诉状,将张莹告上大渡口人民法院,要求女方“遵守承诺,拿5万元赔偿”。
原来,早在两年前,刘勇投资8万余元在杨家坪一地下商场租赁门面,经营收益全部归张莹一个人所有。去年,两人感情不和,张莹找到刘勇,要求分手。
“分手也行,但是我出钱投资的门面,你要还一部分投资款给我。”在当天的庭审中,刘勇向法官出示了一份有张莹签字的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2月26日前……支付该门面的投资款50 000元……”
女方:男方逼迫承诺赔偿5万元
“这是男方逼我写的……”,张莹在庭中辩称,刘勇根本没拿钱给自己投资门面,而所谓的承诺书是两人分手时被迫写的,“我当时还打110报了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莹拿出一份报警记录。报警记录显示,在今年1月3日,张莹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原告刘勇威逼其支付分手费5万元。
法院判决 《承诺书》无效
法官认为,刘勇出具的《承诺书》,实质是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处理共同财产的协议,也就是共同财产分割合同。但是鉴于这份《承诺书》由刘勇起草,仅有张莹的签名和指印,“不符合《承诺书》应当由承诺人自行书写的习惯。”
“我们同居期间,所有费用都是我出。女方应该对我进行补偿!”庭审中,刘勇又向法官提供了自己制作的一部分费用清单,表明两人在同居期间“房租、生活费都是刘勇支付。”
“这份清单是你自己制作的,没有女方的签字认可。”庭审法官哭笑不得,“生活费与投资款5万元有什么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刘勇出示的《承诺书》为孤证。同时,刘勇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勇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原标题:男方拿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