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自决”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

2012年10月22日03:59  中国青年报

  日前,国务院作出《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调整了314项行政审批项目。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行政审批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审批和监控,可以统筹、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恶性竞争和质量危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审批的范围过宽、项目过多,其引发的严重弊端又会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好处,比如,可能导致行政机构膨胀、增大行政成本,可能会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从而束缚公民和企业的自由和企业家精神,影响技术和商业的创新,导致经济、社会活力不足。

  行政审批发生以来,很多国家都经历了“设立—扩张—调整”的循环。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都开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运动,一方面是大规模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放松管制;另一方面,是在努力探索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基本规律的行政审批制度,以避免“扩张—取消—扩张”的不良循环。国务院这次的决定,列出了政府都要退出的“三个条件”,也有建构科学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努力,是值得鼓与贺的。

  怎样才能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怎样才能判断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怎样才能判断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决定》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如果没有程序制度解决谁说了算的问题,基于权力膨胀的惯性,“政府都要退出”就极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可能依然在“设立—扩张—调整”中循环。因此,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亟须用制度将政府都要退出的“三个条件”明确细化,用程序保障它的可操作性。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涉及两个核心的层面,一是如何科学地调整、取消已经不合理、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对确实暴露出严重问题的领域科学地增设新的行政审批项目;二是如何保证依然有效的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法治社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必须走法治化改革的道路,在注重实体法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重程序法的完善,以保证“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在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的问题上,其实体法的路径主要是在对已有项目复查和清理的基础上,颁布新的法律,然后对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放松;程序法的路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必须经过“风险分析程序”作出正式的“规制影响分析”;二是要经过民意机关的表决通过。

  在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上,主要是通过三项制度来保证,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暗箱操作,推行阳光行政;二是听证制度,给予申请人或与该许可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促使行政决定能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三是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相对人说明。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国务院已经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当下最紧急的任务就是如何将原则具体化、可操作化,真正解决谁说了算的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国外的先进经验很有必要学习和借鉴,真正做到无论是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还是行政审批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都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都要经得起民意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监督。

  (原标题:“公民可自决”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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