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国税大企业分局建议降税

2012年10月22日04:21  山西新闻网

  由于金价上涨,山西实物黄金销售预征税出现偏高问题——

  买东西要上税,是我们都知道的。但是银行买卖黄金,也有预征税,而且各省税率不同。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2008年,山西省国税局规定,银行买卖黄金预征率暂定为1%。也就是说,山西的金融机构销售黄金,要预交1%的增值税。4年来,山西的金融机构,一直按这个税率缴纳销售投资金条的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银行销售黄金,湖南、河南、福建、浙江等地执行的均是0.5%的预征税率,江苏也于2010年10月1日下调为0.5%;辽宁执行的是0.3%,而四川、湖北、广东等地的为0。可以说,从理论上讲,山西的银行买卖黄金,比别的省要多交税,这是怎么回事?

  太原市国税局大企业分局的武宁平告诉记者,以2008年当时的投资市场情况测算,对于我省金融机构来说,1%的预征率非常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随着黄金价格的大幅上涨,以销定进的营销模式和固定的毛利差,使得黄金价格的上涨与金融机构销售黄金的毛利点成反比状态。这种情况下,1%的预征率,已经远远高出金融机构黄金销售的实际税负率。

  武宁平以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和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的平均数值为例,2007年底至2008年初,实物黄金销售单价为每克180元-190元,取中间值185元,工行银行每克收取8元、农行收14元的手续费作为毛利,平均手续费按11元计算,每克黄金应负担增值税1.6元;如果按1%预交增值税,银行要交1.8元/克的增值税,每克多交了0.2元。

  到了今年9月,实物黄金销售单价涨至每克370元左右,银行每克仍收取8至14元的手续费,税负还应该为1.6元/克。但是,现在单价上涨,如果按1%预交增值税应缴纳3.59元/克,预征税款比实际税负多1.99元/克,比实际税负率高了一倍。这部分资金从财务制度上来说,已经预交到国库,即便是多交,也只能抵顶以后发生的应纳税款,等于银行的资金被占用,减少了银行的可用资金。

  山西省内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都是太原市国税局大企业分局的管户。在实际业务工作中,该局发现了山西实物黄金销售预征率过高带来的问题。为此,该局建议,可把我省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降为0.3%,这样既减轻纳税人不合理的负担,又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也会减轻投资者的负担。

  另外,随着贵金属投资的兴起,目前我省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逐步开展个人实物白银销售业务。对于金融机构销售白银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未做相关规定。由于白银销售业务类型与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同属应征增值税范围,太原市国税局大企业分局提出,对于白银销售,可比照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按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报首席记者 崔晓农

  (原标题:太原国税大企业分局建议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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