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醉坐门外老板好心送回“家” 隔天溺亡店主该不该担责?

2012年10月22日05:24  龙虎网
食客醉坐门外老板好心送回“家”隔天溺亡店主该不该担责?

  张叶 陈珊珊 制图

  龙虎网讯 2011年1月26日晚,邓新龙在南京孝陵卫老唐开的酸菜鱼馆请客吃饭,散席后不胜酒力独自坐在店外路边,老唐好心问其住址,并打车将其送到指定地址江苏省农科院。次日上午,邓新龙被发现溺亡在农科院外几十米远的河道中。家人将同桌饮酒者、老唐、农科院、河道管理方和孝陵卫街道办一起告上了法院。玄武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死者自己承担70%的责任;同桌饮酒者未尽到照顾义务,农科院和河道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起承担30%的次要责任;老唐无责任。

  案情经过

  前晚跟表哥喝完酒,第二天他溺亡河中

  31岁的安徽人邓新龙来宁打工多年,几年前离婚后,父母为了帮他照顾小孩,也从老家来到南京打工,一家人租住在栖霞区马群附近。这些年邓新龙在不少地方干过活,直到开始做个体门窗生意才稍稍稳定下来。父亲晚上在江苏省农科院照看大棚,白天在江宁一家公司打工。

  2011年1月26日傍晚,邓新龙在农科院内父亲夜晚值班的地方,打电话给同在南京打工的表哥邱江,两人聊到一位得了癌症的亲戚,都有些唏嘘,随即相约出去喝酒。晚7点左右,邓新龙骑摩托车出门,在农科院大门口载上邱江后,直奔老唐的酸菜鱼馆吃饭。邓新龙来这吃过不止一次,老唐对他印象不错。两人点了三四个菜,要了几瓶二锅头边吃边聊。这顿饭一直吃到晚上9点半,两人各自喝掉3瓶100毫升的二锅头。

  据邱江说,散席时两人曾抢着买单,后来邓新龙执意要付钱,自己就去了趟厕所。只是一会儿的工夫,回来时邓新龙就不见了,服务员说他走了。邱江于是一个人离开饭店,出门没多久酒劲上头,撑不住坐在路边休息,碰巧一位朋友开车路过此地,一眼看见他,便带他走了。邱江称,自己稍微清醒一点后,立马给邓新龙打了电话,对方说正跟朋友一起,没事,自己才放心回去睡觉。没想到第二天竟传来邓新龙溺死河道的噩耗。

  饭店老板曾打车送他回“家”

  当晚,老唐在店门口,发现路边绿化带上歪着一个人,喝多了在吐,上前一看是邓新龙。出于对熟客的关心,老唐上前询问邓新龙的住址,被告知“住在农科院”。“我心想农科院不远,就一个起步价的钱,便打车送他回去了。”

  老唐说,他扶着邓新龙来到农科院门口的值班室,让邓新龙坐在门外的地上。事后,警方找到当晚遇见老唐的两位农科院保安。一位保安表示,自己当时正要下班,老唐指着已经喝醉的邓新龙问“认识吗”,他曾经见到邓新龙出入农科院,便回了句脸熟。

  另一位保安则表示,自己一直呆在值班室没出来,并没有看见坐在外面的邓新龙。随后,老唐向保安要了个纸杯,倒了杯热水给邓新龙喝。见对方喝了水,又到了家门口,老唐心想不会有问题了,便离开农科院返回饭店。

  次日上午发现他溺亡河道

  第二天上午10点,环卫工在农科院大门外西侧约40米的河道内发现一具男尸。中午,邓新龙的父亲从江宁回来,听到人们议论,出于好奇到现场看热闹,却发现死者正是自己的儿子。

  警方鉴定,邓新龙的死因是溺水身亡。根据邓新龙父亲提供的线索,警方先找到邱江,随后又找到老唐、农科院门卫、邱江的朋友等人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已经被老唐送到农科院门卫室的邓新龙,为什么又走出农科院大门,并坠入几十米外的河道中一系列的疑问现已无从得知。

  人们普遍作出了这样的推测——老唐离开后,邓新龙在黑暗中走错了方向,他没有走向农科院内部父亲值夜班的地方,而是走出了农科院大门,沿着一排门面房走到了河道旁,门面房与河道之间有段护栏残缺不全,他偏偏走到缺口处不慎失足坠落下去并溺水而亡。邓新龙意外身亡后,留下一个7岁的儿子。

  案件审理

  家属起诉5个被告索赔40万

  事发后,邓新龙的父母、儿子将农科院、一起饮酒的邱江、饭店老板老唐告上了玄武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又追加孝陵卫街道办和玄武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两个被告。他们确认的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由于自认有一半责任,只要求五被告赔偿40万元。

  被告1

  一起喝酒的表哥

  庭审中,邓新龙的父亲坚持认为邱江说了假话,理由是饭店老板曾说过“两人喝到最后不是很高兴”,另外,两家虽是亲戚但关系素来不好。律师认为:邱江丢下醉酒状态下的邓新龙独自离去,不仅让人寒心,更是一种放任行为,邱江未尽到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吵架一说让邱江大呼冤枉。“如果感情不好,能喝那么多酒吗老板说什么只是他自己的感觉,实情是我们根本没吵架。”邱江说,当晚自己也喝多了,不然也不会一屁股坐在马路边,那种情况下根本没法照顾别人,更何况自己稍微清醒就给邓新龙打了电话。他对表弟的意外身亡也很难过,但说到承担责任,实在觉得不怪自己。

  被告2

  农科院保安

  死者家属认为,饭店老板将邓新龙送到农科院门卫处,保安既没有表示不收容,也没有对醉酒后的邓新龙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这种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邓新龙溺亡。基于值班门卫的工作职责是安全保卫、接待等,死者家属认为,保安利用传达室收容醉酒人员属于职务行为,保安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农科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科院认为,保安没有义务收容邓新龙,因为邓新龙并非农科院工作人员,也不住在农科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3

  饭店老板

  饭店老板老唐无意间成为案件的关键人物。当天晚上,他出于好心打车将对方送到农科院门口。邓新龙明明住在马群,为何却说住农科院,如今已无从知晓。但家属认为,正是老唐没有“送到位”,才有了后来的悲剧。

  代表律师认为,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老唐在发现邓新龙醉酒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将他送到家、医院或者派出所等安全地点“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故应当对意外承担一部分责任。

  老唐极为郁闷,他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做了本可以不做的事,结果却被人告上法庭。而且农科院是邓新龙亲口说出的地址,到农科院之后,有保安说认识邓新龙,他自然以为“已经送到家了”。老唐的律师认为,老唐在饭店外发现已经买单离去的邓新龙,主动掏钱打车送其回家,已经尽到了人道义务,再作苛求显然不合理。

  被告4、5

  河道护栏管养部门

  家属找到孝陵卫街道办和玄武市政养护所,由于农科院辩称事发河道不属于他们管,死者家属和律师继续找河道“主人”,最终追加了孝陵卫街道办和玄武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两名被告。

  事发河道很长,其他段都有护栏,唯独事发那一段没有。邓新龙的父亲向附近住户打听得知,事发地点原先也是有铁丝护栏的,自从上世纪90年代农科院外面建门面房,这一小段护栏就不见了。农科院代理人说,河道不属农科院所有,也不归农科院管理,农科院与河道之间只是相邻关系。

  玄武市政养护所方面表示,他们的责任是清理、打捞等,河道护栏的修建和维护并非其职责范围,另外出事地段在农科院的门面房和宿舍附近,农科院一直享有该路段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也应当承担护栏的建设和维护义务。

  孝陵卫街道办也辩称事发河段非属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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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孙婧

  一审结果

  对于意外坠亡,死者自己承担70%责任

  在将近一年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开庭并走访现场,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实。邓新龙的死因系溺亡可以认定,他是在老唐离去后,自行来到农科院大门西侧无栏杆保护的河道边,失足坠入河中溺水死亡的。谁该对他的死亡承担责任,近日法官作出判决。法官认为,邓新龙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控制自己饮酒不过量的能力,但其放任自己饮酒致醉,致使发生意外,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

  表哥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担责15%

  根据民法精神,共饮行为使共饮者产生互相提醒饮酒不过量和对醉酒者的照顾及注意义务。有义务作为而不作为的,构成侵权。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事发当晚,邱江与邓新龙相约饮酒,相互间一定是有提醒和照顾义务的。邱江辩称,酒后从卫生间出来时邓新龙已走,自己找不到人才自行离去,法官现场调查发现,有证人看到邓新龙买单后并没有走远,而是坐在饭店门前路边呕吐,据此推知,邱江离开饭店时应当能够看见邓新龙。此外,邱江还辩称,当晚自己也喝醉了,不能履行注意义务,但法官调查发现,邱江在路边上朋友的车并非巧合,而是与朋友约好,说明其陈述与事实不符。基于以上事实,法官认为邱江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劝邓新龙少喝,酒后没有对醉酒的邓新龙尽到照顾义务,其不作为是邓新龙发生意外的原因之一,判决其承担15%的民事责任。

  老板无责任,法官称其行为值得倡导

  判决书认为:邓新龙在饭店内饮酒时,系老唐服务的顾客,老唐对他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他买单走出饭店在路边呕吐,老唐看见后还能主动为其做安全工作,可谓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何况老唐还主动询问其住址,自费打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并向门卫询问其具体住址,还给倒了杯热水。法官认为,饭店业主在顾客已经买单离店的情况下,能主动做到这份上,是值得倡导的行为。法官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担责。

  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7.5%

  事发河段护栏残缺不全,确是邓新龙失足溺亡的原因之一。经查,邓新龙死亡的河道为紫金山南坡水系的排水通道,南北流向,有一段穿过农科院。在农科院内的河道由农科院进行管理,院外至紫金山段由玄武市政养护所委派南京兴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理维护。邓新龙的死亡河段就在农科院墙外以南,值得一提的是,院墙内的河道两侧护栏完好无缺,只有邓新龙溺亡的这16米长的河道,两侧护栏是残破的。

  因为玄武市政养护所是玄武区城区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其职责为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事发河段的护栏显然属于“配套工程”。故判决该所承担7.5%的民事责任。

  农科院也被判承担7.5%的民事责任。不过,判决依据并非认定保安失职,而是农科院未尽到对河道护栏的管理维护义务。法官认为,邓新龙是从农科院门面房前的公共场所走入河道溺亡的,农科院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却没有及时对护栏加以维修,对意外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孝陵卫街道办被认为不需承担责任。

  法官逐项核对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认定其损失总额为72万余元,邱江承担15%,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7.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邱江承担50%,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25%。最终,邱江需赔偿11.6万元,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赔偿5.8万元。记者获悉,除了玄武市政养护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他被告均表示服判。扬子晚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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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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