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到一年即修改引关注

2012年10月22日05:3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屈宏伟

   深圳最重要的两部交通安全法规——2010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以及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将在本周以修正案的形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在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这两个条例中,许多创新性规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全国曾引起广泛影响,当年在制定过程中都曾引发深圳市民热议,开门立法的市人大常委会为此收到了上万条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什么在出台后的短时间内,尤其是《管理条例》实施尚不足一年,就启动了修改程序?近日,深圳商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深圳万车死亡率大幅下降

   市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样一组数据:在全市机动车辆大幅攀升的情况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大幅下降。2004年全市机动车达80多万辆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62人,万车死亡率约13.2人;条例实施后的2011年,全市机动车达200万辆,但因为严管,交通死亡人数下降到496人,万车死亡率约为2.4人,已经接近香港水平。

   社会服务令未能很好“落地”

   然而,并非《管理条例》、《处罚条例》中所有“先行先试”的规定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李广群直言,“社会服务令”、“交通督导员”等向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的交管制度,目前还没能很好地“落地”。他透露,这两个创新规定的执法由于涉及公安、城管、交委、编办等多个部门,仍在进一步协调统筹中。

   他介绍说,交警部门下一步工作思路将变“管理”为“服务”,建设更方便的地下通道,人性化的斑马线,配套一批行人过街按钮等,进一步加强人车分离工作。

   修改思路仍是“从严”立法

   对于本次《处罚条例》和《管理条例》的修改原因,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告诉深圳商报记者,两部法规实施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通过修法解决,一是需要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二是两部法规本身的条文之间也需要相互衔接,三是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但修改幅度其实并不大,整体思路仍是从“严”立法。

   处罚“口径”取最高罚款额

   傅伦博介绍说,《处罚条例》、《管理条例》两部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执法过程中法规之间相互“打架”,将借本次修法的机会进行系统清理,统一处罚“口径”,而标准就是保留处罚力度更大的条款。他认为,严管交通也是先进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比如,同样是“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处罚条例》规定罚100元,而《管理条例》规定罚200元,最终可能统一成罚款200元;同样是“行人冲红灯”,《处罚条例》规定罚20元,而《管理条例》规定罚100元,最终可能统一成罚款100元。

   增加规定填补执法空白区

   及时处理、应对交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因。傅伦博介绍说,《管理条例》实施后,极少数违法人员为了逃避有关禁行、限行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专用标志,喷涂专用颜色,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但是,目前交警对这类行为并没有执法的法律依据,这都需要通过修法的方式来填补执法空白区。

   执法遇到的“新问题”还包括长时间连续违法停车、驾校学员在市政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等行为。

   文明交通还需“法外”努力

   傅伦博表示,要使得交通文明深入人心,除了科学立法、从严执法,还需要“法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机动车斑马线礼让行人”这一规定早在2年前出台的《处罚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但直到近几个月来交警部门“严抓严打”才被市民广泛认知,遵守面也大大加大。“一些交通法规,交警执法严、宣传大的时候大家就遵守。”有着多年驾龄的市民钟先生表示,政府部门应在媒体和公共场合多做一些文明驾驶公益广告宣传。

  (原标题:实施不到一年即修改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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