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专门立法规制卵子利用

2012年10月22日06:30  东方早报

  刘长秋

  最近,深圳查处的一起地下买卖卵子事件被诉诸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自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成功降生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便在医学临床上获得了快速发展,满足了很多不孕不育症患者生儿育女的愿望。但另一方面,该技术的问世及其在临床上的日益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卵子买卖就在其中。近年来,随着代孕这一灰色产业在我国民间的形成与发展,卵子买卖问题日显突出。

  从伦理上来说,卵子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在本质上更趋近于人之范畴的一种特殊人格体。作为人类生命形成之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殊成分,卵子与精子一样,都是人类生命形成的本原,凝结和体现了作为整体概念之人类的人性尊严。人类卵子的买卖是将人类卵子加以物化的直接结果,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将人类卵子作为一种商品来加以使用,从而直接降低了作为社会概念的人在整个社会伦理格序中的地位,亵渎了人性尊严。这必然会直接冲击人类社会的生命伦理秩序,造成社会伦理秩序的紊乱,其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

  不仅如此。卵子的买卖需要借助于取卵术才能够实现,而取卵术又是一种侵入性手术,在造成卵供者一定身体痛苦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并发症,如导致供者出血、感染、盆腔粘连,引起输卵管堵塞,造成不孕、宫外孕等,严重的还可能会出现内分泌紊乱,甚至危及供者的生命。因此,卵子买卖实际上是一种既具有伦理非难性又具有健康风险乃至生命风险的反社会行为。

  站在生命法学的角度上,伦理是法律的前奏,而法律则是对伦理底线的确认和维护。法律存在的一个基本使命就是要对支撑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进行维护,以确保社会发展建立在正确的伦理道德基点之上,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正是考虑到卵子买卖对于社会伦理秩序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卵子捐献这一问题上都极为慎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本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进行了明确规制,在允许人们自主捐献卵子以帮助那些需要通过接受赠卵才能完成生儿育女梦想的人的同时,也都对卵子的买卖进行严格禁止,以防范由于放纵卵子买卖而可能会对人类生命伦理造成的伤害。

  我国2001年由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提出禁止配子(精子与卵子)、合子(受精卵)及胚胎买卖的法律原则,以及禁止卵子被商业化操作的技术规范。然而,相较于维护社会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以及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显然还存在明显不足。

  当前,伴随着环境污染、电源辐射以及工作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已经成为困扰很多夫妻的最大烦恼。在这种背景下,代孕以及尾随代孕而来的精卵买卖悄然而生,直接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我国卫生部针对人类精子库的捐献和利用问题曾经专门于2001年初发布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精子的医学利用作出了专门规制,相对比较有效地防范和抑制了精子买卖问题。然而,对于医学和伦理风险更加突出的卵子利用问题,却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进行规制。这导致卵子买卖在我国民间日渐猖獗,凸显了我国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缺憾和不足。

  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卵子的医学利用问题出台一部行政规章,以为打击卵子买卖提供更为有效的立法支持,保障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构建并维系和谐稳定的生命伦理社会秩序。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标题:应有专门立法规制卵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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