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
当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不约而同地成为学术界、决策层以及民间舆论的愿望与期盼。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原因:
一是强调税制的调节功能,认为直接税调节功能强,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使富人多纳税;二是把直接税比重的高低视为税制结构优劣的标准;三是把累退性、可转嫁性、不公平性都归之于间接税,认为间接税比重高放大了这些缺陷。
其实,上述认识存在误区。这反映了总希望用简单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问题,用确定性思维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
按照流行的分类方法,我国属于直接税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是不是通过对这些税种进行改革可以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呢?从现实来看,其可能性等于零。
直接税的税基是收入,只有当国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时,直接税税基才会扩大,其比重才会提高。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高,例如美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我国的10倍,直接税的税基宽广,才会在税收收入结构上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直接税税基狭窄,即使是有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税种,其在税收收入结构上的表现也会相当弱小。
例如,我国个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6%,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均收入水平低,个税的税基相对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税流失为零,征收率达到百分之百,我国个税比重也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我国人均收入为美国的十分之一,直接税比重比美国低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以此来证明我国税制的缺陷。
这种简单的对比虽然不很严谨,但至少说明一个道理:直接税的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先决条件,无法通过税制改革人为地拔高。换句话说,直接税能否成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税制改革决定的。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摘编自10月19日《人民网-财经频道》)
(原标题:税改对缩小收入差距恐难有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