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争强通讯员和忠
东方今报许昌讯 2011年10月23日晚,禹州市文殊镇居民王某家中新车突然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自燃。10月17日,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当赔偿原告损失96437.73元,被告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原标题:新车自燃商家拒赔 法院判其“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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