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不及格”便停产,谁给的权力

2012年10月2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浦江潮

  近日,杭州市质监局组织包括娃哈哈、农夫山泉等在内的所有食品企业法人代表走进考场,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并且规定,如两次考试不合格,企业就被暂停核发生产许可证,即企业必须停工停产(据10月16日《京华时报》)。

  很多人认为这项考试有“作秀”嫌疑,没多大用,因为食品安全不是“考”出来的。这样的质疑当然有理,但没说到点子上,没有揭示这一开先河之举的最大问题所在。

  依笔者看来,杭州市质监局此举的最大问题不在于有用无用,甚至不在于考试本身,而在于其“罚则”——两次考试不合格,企业就将被暂停核发生产许可证,即企业必须停工停产。依据行政法学原理,政府部门需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样的罚则,不仅不合法,还涉嫌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权力。

  我国对于企业登记注册和开展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就是合法企业,其生产经营权就不容剥夺。无论哪一部法律或法规,都没有将“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负责人通过法律法规考试”,作为企业登记注册或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

  杭州市质监局规定,如果企业老板两次考试不合格,就将被暂停核发生产许可证,这相当于设定了一项新的行政许可。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或法规,法律未对此作出授权性规定,杭州市质监局的这一自设的行政许可显然不合法,属于越权行政,涉嫌违法。

  而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杭州市质监局设定的“罚则”同样离谱。企业老板知不知法与守不守法显然不是一回事,知不知法与能不能通过考试也不是一回事。一个农民或许不懂法,但并不妨碍他一辈子不违法;同样,某个企业老板不能通过考试,甚至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也并不一定导致该企业违法经营。只有当一家企业有违法经营之实时,才能对其施以处罚,人家并没有违法之实,你凭什么让人家停工停产?

  要求企业老板学法知法,杭州市质监局自己却涉嫌违法,用违法的方式逼迫企业老板学法律,这是具有强烈讽刺意味的。这说明,不仅被监管者要学法知法,监管者更要学法知法,相比较而言,监管者不知法、不守法的危害性更大。

  实际上,绝大多数违法经营的企业,其企业老板并非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他们之所以敢知法犯法,一方面是受利益驱使,另一方面则缘于监管乏力,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既在于企业,更在于监管部门。

  (原标题:“两次不及格”便停产,谁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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