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应送达被害人

2012年10月2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勾香华

  2010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意见》未作出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权的落实。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应送达被害人,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平息被害人的不满。实践中,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其对量刑情况知情不够。在日益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今天,作为“司法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其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司法保障,如果仅将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告人,而不送达被害人,实际上也就未充分尊重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知情权,不利于平息被害人的不满,从而导致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必将浪费更多诉讼资源。

  二是有助于被害人权益救济。赋予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权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保障和救济,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精神。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在量刑上虽然共同指向被告人一方,但其立场、诉求并不完全一致,而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是被害人表达量刑意见的基础,明确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应送达被害人,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社会关系的修复,兼顾了各方的诉求,对于公正量刑、协调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平衡作用。

  三是便于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修改后刑诉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根据该规定,具有独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被害人,可以对案件的量刑情况发表个人意见。由于多数被害人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其发表意见必须基于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全面理解的基础,否则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具有随意性和不严肃性,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应送达被害人,有利于被害人综合掌握案情及相关法律知识,了解量刑的大概范围,便于被害人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量刑建议书应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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